2018 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

發佈時間: 2018-05-31 09: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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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2018年期房屋稅已於本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31日(星期四)截止,尚未繳納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上述繳納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多加利用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等方式繳納稅款,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另利用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納者,應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房屋稅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 該署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各項建設有賴房屋稅稅收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房屋稅。 稅捐機關表示,本年(2018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故6月1日至6月2日繳納,未逾2日,免加徵滯納金;6月3日及6月4日繳納者,因已逾2日,應加徵滯納金1%,以此類推。 出處網址:https://ppt.cc/fx4C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