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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稅務與法務(實例第十三)

離婚前脫產 聰明反被聰明誤

兩個國中生阿男和小美,家境不錯,但不喜歡唸書,在校園偷偷談起戀愛.

阿男讀國三,小美讀國一.戀愛持續兩.三年兩人居然有愛的結晶.當時小

          美才15歲,還沒畢業,阿男雖然已經出社會工作,但也只有17歲.

          小倆口打算結婚,但小美的父親不知道他未婚懷孕的事,深表反對.他們只

          好自作主張,透過宴請同學的方式,找了證婚人,順利成婚,時間是1922年

          夏初,隔年農曆年,孩子就出生了.

          小美的父親事後才發現自己女兒的肚子越來越大,沒想到最後連小孩都生出

          來了,非常火大,找朋友研究法律,想推翻這樁婚姻.

          沒錯,男方和女方必須各滿18歲和16歲才能結婚(民法第980條),而且如果是

          未成年結婚,還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行(民法第981條).所以說,阿男和小美

          足足犯了兩的打錯.

          事實上,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這種未成年的婚姻.只不過,像小美

          這樣已經懷孕的話,就不能撤銷了.法律規定,知道結婚事實的六個月後或

          結婚一年.或者女方懷孕,都不能撤銷(民法第990條).所以,小美的父親,

          也就是阿男的丈人,也莫可奈何.

          十多年過去,2008年初,兩人鬧離婚,分產的問題隨之而來.

          阿男婚前,父親曾給他200張上市公司股票,婚後孳息達100張,以每股80元計

          算,共是800萬元,另外,他銀行帳戶裡有600萬,但在離婚前一年先送給新交

          女友300萬元,前三個月又送給女友媽媽300萬元,存款變成零.

          小美也擁有繼承父親遺產的2000萬元股票,以及母親贈送的1000萬元存款.

          阿男的心機較深,動作也快,他確定自己財產比較少,就寄存證信函給小美,

          說要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小美嚇到,剛好他在報上看到我的專欄,

          找上門求助.

          雖然,阿男腦筋動的快,但是他可能不知道,他趕在辦離婚手續之前送給別人

          的存款,其實還是要算進他的財產裡面.像他送給新女友300萬元的事,因為

          對小美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害,而且小美知道此事還為超過六個月,

          所以可以撤銷(民法第1020條之1.之2);而他送給女友媽媽300萬元,小美知情也

                                    未超過兩年,雖然不能撤銷,但可以[追加]計算為他財產(民法第1030條之3).

          反觀小美的財產全部都來自於繼承或無償贈與,所以都不用算進夫妻剩餘財產

          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範圍.所以反而是阿男全部1400萬元財產,要分一半給小美

          才對.

          順道一提,阿男在婚前還跟小美協議約定採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寫在字條上

          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其實,他們當時都是未成年人,訂約時未經法定代理人

          承認,又沒有在婚後進一步確認,所以訂這種約根本無效(民法第79.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