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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威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經紀人證號:(99)北縣字第002195號換發
~生活稅務與法務(實例十二)~
當個包租公 報稅有撇步 房東甲小姐把店面租給乙先生做生意.有天,乙先生決定不在營業,要提前退租,甲小姐要求她多給一個月作為違約金,這是實務上常見的做法,乙先生當然同意照辦.這筆違約金,要列入甲小姐的[其他所得],課綜合所得稅. 另外,因為乙先生把店面弄的很花俏,甲小姐也要求乙先生把房子恢復原狀.乙先生盤算,這筆花費可能數目不小,乾脆跟甲小姐寫個書面協議,用押金80萬作為損害賠償,讓甲小姐自己處理就好. 後來,國稅局查到甲小姐漏報80萬元的[其他所得],要求她補稅. 一般來說,如果甲對乙造成損害,付給乙的損害賠償金,只要是在填補損害的範圍以內,乙就可以免稅.但不包括[所失利益],列如,承租人(房客)提前兩個月退租,但出租人(房東)暫時租不出去,而不能如期收到的兩個月租金. 問題來了,如果雙方有訴訟,不管是讓法官判決,或者自行和解,比較容易認定是損害賠償,而享受免稅的待遇.但像甲小姐和乙先生沒有打官司,就難以舉證是損害賠償. 當然,就算甲小姐這筆收入被認定是[其他所得],也可以減除成本ˋ必要費用後再來計税(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10款),而且,幫甲小姐進行店面復原的工人也沒有給她發票ˋ收據,不能拿來證明成本ˋ費用,只能吃悶虧. 事實上,在提前終止契約ˋ破壞原屋況而拿到的損害賠償金,都很難計算成本和費用,而且還要檢附證明文件或單據才可以抵稅,更是難上加難. 不少房東都遇過類似情況,標的都是一樓黃金店面,涉及的金額不小,如果房客又是公司,為了報稅起見,把這筆房屋損害賠償金列為公司費用,寄扣繳憑單給房東,國稅局就會找上房東課稅,就像甲小姐遇到的情形一樣. 不過,如果是房屋租金所得,所得稅法規定,房東可以提供證明文件,減除必要費用,即是沒有單據,也可以依照固定比率43%,當成必要費用來扺扣租金,方便得多. 這也就是關鍵了.如果乙先生是以多付[租金]而不是[損害賠償金]的方式給甲小姐.課稅效果就大不同. 換句話說,實務上常有的做法是,為了避免當房東的困擾或吃虧,可以讓房東依[租金]來寫扣繳憑單,起碼能適用按43%計算必要費用的便利,不用為了檢附證明文件去東找西湊. 甲小姐也問過我的意見.我查到財政部74年解釋令:個人被迫搬出非自有房屋ˋ土地而拿到的補償費,應該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減除成本ˋ必要費用後,再計算綜合所得稅,但這種情形也無法檢具什麼資料來證明損害程度,所以可以依照補償費收入的50%來申報所得課稅. 國稅局因為甲小姐不能舉證那筆錢是損害賠償,所以列入[其他所得]課稅,是有道理,但是要求甲小姐在這種情形下證明成本和必要費用,對她來說,也有點強人所難.參考上面的解釋令,我認為,其實可以比照辦理,直接扣除50%成本,剩下50%再計入[其他所得]課稅,公平又省事.(96年10月25日)
~生活稅務與法務(實例十一)~
不必為胎兒辦拋棄繼承 常聽說,有人因為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天外飛來一筆債務.離譜的是,就連年幼無知的小孩都會有這種遭遇,因為他隔代繼承了阿公的債務.這些人覺得世界對他們很不公平,也因此產生許多社會問題. 最近,新聞大幅報導,全國出現年紀最小的債務人,他是嘉義市一個三個月大的男娃.我特別剪報研究. 男娃的母親再懷胎八月時,他得父親(男娃的阿公)去世.他去辦理拋棄繼承,曾經請教法官,是否也要幫肚子裡小孩幫理拋棄繼承?當時法官給他的答案是:沒有定論,但要等小孩出生後才能辦. 男娃出生時,已經是阿公過世三個月後,男娃的母親幫ㄊ算命取名ˋ辦理出生登記,等資料齊全後,再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時間距離阿公去世已有半年.法官認為,這已經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限,駁回她的聲請. 這個新聞引起社會廣大注意.有人說法官不對,有人指制度不對,法界更掀起一片討論聲浪.就我辦過遺產繼承案件的經驗,我認為解決這件事有兩個關鍵要注意: 首先,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再知情的二個月內完成(民法1174條).不過,就像我在今(96)年5月16日的專欄中,談過一個也是隔代繼承的案例:第三代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起始點,要從法院裁准第二代拋棄繼承時才算,而不是從第二代去辦理拋棄繼承的那天就開始算. 所以,法官駁回男娃的母親聲請,有理或無理,就要先了解法官如何計算[二個月]的起算日,再看是否真的超過兩個月的時限. 其次,從法理上來看,民法第7條規定,對於將來非死產的胎兒,為保護胎兒的利益,視為已經出生.所以,如果有遺產是財產大於負債的時候,胎兒可以繼承財產. 再對照民法第1166條,胎兒是繼承人時,如果沒有保留胎兒的應繼分,其他繼承人不可以分割遺產;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胎兒是繼承人時,應由母親用胎兒名義申請登記等規定,都可以知道胎兒再實務上是可以繼承遺產的. 只是,反過來說,如果是遺留的債務大於財產時,那該如何呢?這個問題再實務上看法分歧.民法第6條說,人的權利始於出生,胎兒本來是沒有權利能力,可是依民法第7條的規定,它只有說[利益]的保護,才[視為]胎兒已經出生,胎兒只繼承利益等[權利],不必繼承非利益的[義務]ˋ[債務]. 我的看法是,只要胎兒繼承的是債務這種[不利益]情形,即使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依法也可以不繼承債務,就沒有拋棄繼承時效問題. 在這個例子中,不管男娃的母親有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幫孩子成功辦理拋棄繼承,都沒有關係.簡單的說,如果繼承人是胎兒,根本不用辦拋棄繼承.(96年9月14日)
~生活稅務與法務(實例十)~
小老婆遺產 透過DNA解決 有一個六.七十歲的公司老闆,孩子的身分證母親欄位填的是他配偶的名子,但有部分子女真正的母親其實是老闆的[小老婆]. 這個[小老婆]意外去世了,留下土地ˋ存款等財產,但在法律上,他沒有任何子女,世上剛好也沒有其他可以繼承的親人,加上他又不是那老闆合法的配偶,所以變成沒有遺產繼承人的情況. 事實上,這個[小老婆]所擁有的財產,大部分是那老闆給他的,如果沒有繼承人,豈不是要繳給國庫?那老闆很不希望是這樣,就來找我談. 早期,有些人的親生父母,跟戶口名簿上登記的父母是不一樣的.如上述,以前有許多子女的生母並不是生父的合法配偶,但因為當初出生登記的規定不嚴格,所以在出生時,母親的欄位登記的是父親的合法配偶.如此,就很容易發生上述的情況,即子女真正的母親過世,卻沒有人繼承的情況. 上面的例子,看起來很複雜,其實很簡單.如果那位老闆和[小老婆]曾經舉行合法結婚儀式,依以前的法律,沒有重婚問題,所以[小老婆]就是他的配偶,他便是理所當然的繼承人. 如果兩人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又想圓滿解決遺產的問題,那麼老闆的[大老婆]可以去提新子否認之訴,透過DNA鑑定,證明他小孩的生母是[小老婆].也許他們當年有偽造文書的問題,但因為時效過了,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過去,提起親子否認之訴必須在知情的一或兩年內進行.但現在,只要DNA鑑定無誤,也不見得要拘泥時限,因為新修正的民法第1063條規定已經放寬,子女若知道自己親生父母另有其人,甚至可以在成年後兩年內提起. 也有事先預防的作法,就是由[小老婆]收養自己的親生子女,這樣就不會沒有人繼承.另外,我建議的安全作法是先寫好遺書,把財產做適當的安排. 其實,對老闆的合法配偶來說,可能也不希望自己去世後,竟有非婚生子女來分財產.不然,合法配偶也可以先寫遺書,把大多數財產留給他想給的對象. 目前,較年長的企業家,還是存在不少把非婚生子女登記成婚生子女的例子;另外,也有許多人是因為其他原因導致生父母和登記的父母不同的情形,在民法1063條修正之後,相信可以解決不少[分產]問題.(96年9月5日)
~生活稅務與法務(實例九)~
分別財產制 不怕配偶債台高築 上次談到,目前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具專屬性],所以債權人可以代為行使.內容一登出來,我連續一周幾乎天天接到詢問電話,全都是別人太太打來的,說他們沒有安全感,不知道先生有沒有在外面欠債,想問我預防之道. 來電詢問的讀者,除了已婚婦女,也有還沒結婚但即將結婚ˋ經濟獨立的未婚女子,都緊張兮兮.我建議未婚者可以鮮寫下財產清單,把婚前的財產紀錄清楚,留下當證據,再去法院登記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 態度保守的話,最好是採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在某種程度來說也是一種分別產制,夫妻都只對各自的債務付清償責任.問題是,如果適用法定財產制,就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萬一先生在外債台高築,太太又很有經濟能力,就可能發生先生的債權人向離婚太太請求財產差額的情況.如果是適用約定的分別財產制,不但夫妻彼此的財產分的很清楚,也沒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適用約定的分別財產制有二個重點:一定要有畫面(民法第1007條),而且一定要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不然這種約定就只再夫妻之間有效(民法第1008條). 依據民法的規定,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都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但結婚前可能覺得還沒步入禮堂,就先談好要用分別財產制,有點不好意思,所以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但也一定要寫財產清單,留下原本購買財產的證據,以保住婚前財產.舉例說,把婚前的房子賣掉,所得資金拿去買股票,這些股票可能就被以為是婚後財產,不致成為差額請求的標的. 婚後如果有機會重新約定財產契約,把法定財產制改為約定分別財產制,五年後就安全了,因為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時效最長是五年(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 另外,夫妻財產制還有第三種方式,是約定的共同財產制,這個制度有所謂的[特有財產],包括贈與或是職業上必要的謀生工具(民法第1031條之1),甚至專屬個人使用的東西,都屬於[特有財產],不必算在公同財產當中.但在贈與人必須以書面聲明是給受贈人的特有財產才算數. 不過,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婚前或婚後的債務,法律規定都要由共同財產甚至各自的特有財產來償還,是的缺點. 總結來說,只有共同財產制才會發生[法律上]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情況;分別財產制或法定的財產制,在法律上就沒有這樣規定.不過,法定財產制有差額請求的問題,可能還是會發生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情況.(96年8月29日)
~生活稅務與法務(實例八)~
陽台未登記 買賣易生波折 房地產越來越貴了,以前,大家都是問一間(房子)多少錢?現在都是問一坪多少錢?今昔大不同. 早期,由於房價低.房子大,沒有人斤斤計較房子的實際坪數,建商蓋好房子之後,也為了省房屋稅和契稅,所有權狀上的資料,都沒有把陽台的坪數算進去. 但最近一起房屋仲介糾紛,就是[陽台未登記]惹的禍-買賣雙方已經簽約,還有沒過戶完成,房子共17坪,總價700萬元,約定現況交屋;只是,賣方找了不只一家仲介公司,另一家沒有做成這筆生意的仲介公司,就故意提醒賣方:其實那間房子還有3坪的陽台未登記,所以事實上總坪數有20坪,應該可以賣更高價錢. 賣方認為這家仲介說得對極了,便很不滿意這個成交,打算告買方和代書共同詐欺;誰教處理過戶手續的代書擬契約時,寫的是[巷況交屋]呢? 代書急了,找我解決.賣方剛好也是讀過法律的人,我找出民法第68條有關主物和從物的規定,證明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套用在這個情況,陽台既然是房屋的附屬建物,因此把房屋賣掉,當然也包括陽台在內.何況,契約上已經寫明是[現況交屋]. 另一方面,我也跟買方溝通,我知道買方剛好要娶媳婦,家有喜事,如果賣方那邊不履約.不交屋,雙方打官司,是件很掃興的事,而且還得先把未過戶完成的房子押起來,免得賣方私下賣給別人,所以這段時間也沒辦法住進去. 說起來,買方確實佔了便宜,雖然去打官司是會穩贏的,但也不用理直氣壯.真的去法院訴訟,會花很多時間,也破壞好心情,倒不如花錢消災. 所以我建議買方就依陽台坪數的三分之一價,多付40萬元,不但賣方心理舒服,買方其實也不會因此有被賣方敲詐的感覺,給得心甘情願. 說真的,買賣房屋發生糾紛時,買方不紡稍微讓步,因為人以後還要住在買來的房子裡,要是賣方故意留下一些問題,就一走了之,對新屋主來說,更不划算. 現在還有很多這種陽台沒有登記的房子,有個[後遺症]就是所有權狀少了平台(陽台),以致登記坪數比實際少. 一年多前,就有陽台未登記的案子,找我開的仲介公司仲介,那時候我就發現所有權狀有[學問],就去地政事務所先幫賣方補登房子前後的合法陽台坪數,因此多出3坪,以一坪35萬元計算,賣價就可以多出100萬元. 所以,房子有這種情況的人,若要賣房子,應該先去補登記為登記的坪數,或者在買賣契約以但書方式註明陽台還補登,以免出現不愉快的交易經驗.(96年8月22日)
~生活稅務與法務(實例七)~
運用夫妻財產差額請求權 破解賴債 甲先生和乙太太是一對商界知名的夫妻檔,但是甲的公司營運不善,在外欠了一屁股債,後來更蓄意脫產,把名下財產轉移給乙,讓乙變成名副其實的[貴婦]. 結果,甲先生掏空公司不法行為東窗事發,上了報紙頭版,但夫妻兩人已經捲款逃到國外,讓員工薪水無著落,債權人也追索無門,望眼欲穿. 不過,債權人丙和我聊過之後,一起想到幾個絕地反攻的高招,第一個是因為甲先生明明知道把財產送給乙太太,對債權人丙的權利有害,而且乙太太也知道甲先生的目的,所以他考慮依民法 第224條的規定,聲請法院撤銷這個贈與行為. 剛好,因為今年5月25日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差額請求權的規定修正了,我建議丙先依民法第1011條的規定,將甲先生的財產扣押起來,不能清償時,向法院聲請宣告他們改用分別財產制,或者,依破產法向法院聲請甲先生破產,和讓甲和乙這對夫妻從法定財產制變成分別財產制. 這麼一來,債權人丙就可以代甲行使[夫妻財產差額請求權],討回甲故意轉移給乙的部份財產清償債務了. 關於夫妻財產差額請求權,說來話長.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夫妻財產差額請求權是沒有專屬性的,也就是說這個權利是可以讓與或繼承的;但民國91年6月28日之後,這個權利被改為有專屬性的,如果有權請求的配偶過世或不請求,其他人不可以代為請求. 今年5月25日以後,又改回最初的規定,夫妻財產請求權已不具專屬性(民法1030條),所以,現在當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不但繼承人可以繼承這個權利,繼續請求,連債權人也可以替夫或妻代位行使夫妻財產差額請求權. 很多人都以為,只有在夫妻一方過世的時候,才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其實,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有三種原因,人好好的活在國外,也沒有辦理離婚,唯一讓他們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方法,就是依法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 依民法1009條規定,夫或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夫妻財產制就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看來,債權人丙的頭腦很靈光. 另外,夫妻之間依民法由法定財產制變成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1010條,好幾種情況都可以適用,比如;夫或妻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付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而使另一伴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受到侵害時.有管理權的人對於共同財產的管理明顯不當且經另一半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等. 所以說,未來如果有夫妻想透過離婚.放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方式來躲債,只要債權人懂得活用法律.還是可以確保債權.(96年8月15日)
~生活稅務與法務(實例六)~
法定空地誰該繳地價稅? 很多人聽到[法定空地],還以為那是沒有用的地,但不知,其中大有文章. 稅捐處查地價稅,查的很兇,後來,有些過世建商的繼承人收到税單之後,都感到莫名其妙,部分欠稅超過50萬的人,還被限制出境.這就是[老子做事,小子有事],案子越來越多.他們有些人跑來向我求助. 說來話長.早期蓋房子,依規定,建蔽率70%,也就是100坪的土地,只有70坪可以蓋房子,其他30坪就屬於法定空地.當這樣的房子要賣掉時,可能就有二張所有權狀,其中一張叫做[道],是[法定空地],也就是現在很有價值的[公設地]. 以前,有的建商交屋時,並沒有真的把法定空地過戶給買主,很多屋主都不知道這一點.由於法定空地過戶給買主,很多屋主都不知道這一點.由於法定空地的權狀還留在建商手裡,所以,稅捐處才會找上這些繼承人來繳這些地的地價稅. 繼承人了解來龍去脈後,很多人都希望處分這些地,不要在繳地價稅.最直接的辦法是找房子的現住戶,問他們要不要這塊定空地,但有些房子已經轉了好幾手,而且平常住在屋子裡,也不覺得法定空地有什麼必要,加上又要繳地價稅,大部分的現住戶都不打算要回法定空地. 第二個辦法是,請建商的繼承人辦理拋棄土地所有權,但是,內政部在72年依建築法第一條規定做出解釋,法定空弟不得分割,移轉,好像就把這條路給堵住了. 這個解釋令的大概意思是說,建築物法定空地所有權人,不管是否還有房屋所有權,都不可以單獨拋棄法定空地所有權.原因是這種拋棄行為,違反建築法有關保留空地維護公共利益的規定, 也扺觸民法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不過,我研究的結果,建築法的[不得移轉]並不包括[拋棄],因為法定空地屬於財產權,原則上是可以拋棄的,一旦民眾拋棄後,就會由地政機關改登記為國有土地(土地法10條),這和把法定空地捐出去變國有土地並不一樣. 不過,現行規定如此.那麼,我還有第三招,也可行多了,就是請這些法定空地的繼承人,依土地稅法第4條的規定,向稅捐處申請由現住戶(土地的佔有人)代繳這筆地價稅. 話說回來,如果這些建商當初沒有過戶的土地上,蓋的多是矮房子的話,那就不一定要急著把土地[甩]掉,因為這些房子以後可能改建,到時候法定空地就是相當值錢的畸零地,我會勸他們繳一點給地價稅沒有關係,可以等待將來改建時,建商可能會拜託你賣給他們.這也算是[傻人有傻福]吧! 上面這些現象,也提醒現在要買中古屋的人,如果房子的所以權狀不包括法定空地,那麼房子旁邊的巷道,可能就是當初建商該過戶卻沒過戶的法定空地,一定要記得去爭取.就我知道,像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的忠孝大廈A座,以及長壽大廈附近的巷道,就有這種情形(96年8月8日)
~生活稅務與法務(實例五)~
善用不當得利 追回權益 過去,鄉下人蓋房子,偶爾都有越界建築的情況.我的兩的鄰居就發生這樣的事. A鄰居找人指界,丈量土地時,發現B鄰居越界建築,把房子蓋在他的土地上.民法的796條規定,越界建築的異議,要在蓋房子的時候就提出來;可是,鄰居B的房子都蓋了20年.為了補償A鄰居,B鄰居想花錢跟A鄰居買地.但是,A鄰居認為,B鄰居白白使用他的土地20年,如今才要花錢向他買地,公平嗎?合理嗎?感到十分氣惱.而且,就算改付租金,依民法規定,租金的請求權只有五年的時效. 我建議A鄰居可以用[不當得利]的理由向B鄰居抗議,事情會比較好辦.依民法179條,所謂[不當得利],就是沒有法律原因,你受益,我受益,你就應該要把利益還給我.舉例說,某人到銀行打算領5萬元,銀行卻給50萬元,其中45萬元就算某人不當得利,雖然是銀行的失誤,也有權討回45萬元. 最後,A鄰居和B鄰居協議,[不當得利]的金額估算,以租金為準,依土地法規定,地租最高是公告現值5%的地租給A鄰居.另一方面,A鄰居自知沒有在第一時間請B鄰居拆屋還地,也有不對地方,所以20年的地租減半為十年.說穿了,A鄰居和B鄰居計較的不是錢,只不過是[奇檬子]的問題. 另一個不當得利的例子,跟[破產]有關. 某甲在外債台高築,他為了規避債務,就故意脫產,把名下的財產大部分都過戶給老婆,只剩祖產土地,因為怕叔伯們會對他有意見,所以沒有賣掉.不過,他把這筆祖產提供給哥哥某乙去抵押給某丙借錢.不久,他因為欠稅被限制出境,為求解決,乾脆自己去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 甲的債權人丁是我朋友,他聽過別人建議,知道這種行為是可以被[撤銷]的,心想打個電話,或是寫封存證信函就可以.但為了保險起見,他來請教我.我說,某甲在宣告破產之前,提供土地讓人設定扺押,必須透過訴訟的方式(第78條). 問題是,撤銷訴訟可能會經過一審.二審.三審,耗費時日.果不期然,就在訴訟期間,某甲.某乙兄弟和某丙三人串通,由某丙出面主張是某乙的債權人,然後把祖產拍賣掉.某丙這個債權人用地三標同樣價格優先承受大筆土地.拍賣的程序很快,等到先前聲請撤銷的訴訟完成,已經來不及了,土地已經在丙的名下. 依土地法第43條,丙承受土地的法律行為是有效的.但是,丁打官司的結果是勝訴,所以,參考民法第179條規定,丙優先受償的利益,在法律上的原因已被撤銷;我建議丁拿這一點去告丙[不當得利].結果,土地雖然已經是丙的,但是丙[不當得利]的得標金額,也得拿出來還丁. 順便一提,現在在司法院研議中的[不當得利]中,乙打算把聲請撤銷訴訟的規定,改成有書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免發生像丁這樣債權不保得困擾.(96年7月25日)
~生活稅務與法務(實例四)~
自書遺囑 留些筆跡供比對 有個嫁到國外的台灣婦女,跟老公離婚後回國,想要寫遺囑,還希望由我做她的遺囑執行人.但我的年紀大她很多,似乎[不太恰當].我說,如果她本人要寫遺囑(自書遺囑),我可以幫忙擬遺囑草稿,但她自己手寫一遍.此外,我不便當她的遺囑執行人. 其實,我不當別人的遺囑執行人也是有原因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如果有遺囑執行人,這個人就是遺產的納稅義務人.試想,繼承遺產的當事人若有不合或發生糾紛,沒人要繳遺產稅時,結果遺囑執行人被國稅局追稅,豈不倒楣? 除了遺囑執行人,還有個[遺囑保管人],從字面可知,就是保管遺囑的人,依法須於繼承開始時,在親屬會議中提示遺囑;跟必須處理遺產的遺囑執行人是不同的. 所以,別人需要幫忙處理遺囑的事時,我通常不當遺囑執行人,只當遺囑保管人.此時,我也會要求對方把遺囑連同平日的文書筆跡一起提供給我.會這樣做,說來話長. 過去,我受一個名人之託幫她保管遺囑,等他百年後,我把遺囑拿到親屬會議給他繼承人看.但他的遺產分配並非[人人平等],所以協商無法順利進行,甚至當時有風聲說,有人想把遺囑撕毀.如果是繼承人毀棄遺囑,可能會喪失繼承權,但不是繼承人這樣做的話,只會觸犯毀損私文書,而且實務上初犯的人罪都判得不重.我怕真有人把遺囑搶去撕掉,和繼承人開會討論時,還特別把正本放在其他地方. 依法這個名人的遺囑,分配給某繼承人部分很少,最後他只有法定的[特留分]可以拿,所以那位繼承人就主張遺囑是假的,說是我[偷天換日]更換遺囑;我差點要拿它到法院鑑定.但是,這份遺產約20億元,上法院的話,一審判費就要1400萬元,二審,三審也還要在分別付2100萬元裁判費;這麼多錢,當然沒有繼承人願意先墊付,只好作罷. 可是,客戶的問題還是得解決.我想了想,這份遺囑有寫到財產中的一部分要捐給財團法人,跟國稅局課稅金額有關,我跟國稅局協商後,改請國稅局拿這份遺囑到調查局鑑定.這樣不但效果相同,也可以避免國稅局將來有其他意見. 麻煩的是,這個名人生前很懶的寫字,凡是都用講的,很難找到他的筆跡,我怕別人又指我收集的筆跡是偽造過的,所以也請那位提出異議的繼承人自行收集筆跡,避免彼此又起爭議.結果,遺囑上的筆跡,和我以及那繼承人收集而來的筆跡,鑑定一致,大家都沒話說. 經過這次教訓,從此之後,我都會要求當事人把遺囑和平時的筆跡放在一起提供給我,否則,等到事後有當人異議想核對時,我這[外人]要在回頭收集筆跡可就難了.我也鼓勵大家自書遺囑時,多留幾份筆跡下來,已備需要(96年6月22日)
~生活稅務與法務(實例三)~
遺產公同共有 抵繳問題多 上月下旬,有一個看過這個專欄的中部讀者打電話給我.今年初,他父親去世.父親(95)年度的綜合所得稅要繳1000多萬元.另外,他透露,父親在外面還有一個兒子.這個讀者算是父親的繼承人之一,但他的手邊實在沒有這麼多存款可以繳稅,他問我怎麼辦才好?我說,可以動用父親的銀行存款去抵繳;因為這是拿錢去繳給國庫,不是拿來自己用,國稅局應該會同意. 過了二天,讀者打電話來了,說國稅局准了,但要所有繼承人同意,可是,[外面]的那個兒子可能會嘔氣,不肯同意.等到聽我說,國稅局將來開罰,是罰全部繼承人,那個[外面]的兒子才勉強蓋章.沒想到,他又事後反悔,主動去函國稅局和銀行,說他要撤銷同意. 依民法第115條,遺產為[公同共有],必須所有繼承人同意才算數,所以我也沒輒. 眼看是報稅的最後一天了,我建議讀者請他的母親(未亡人)在合併申報時先墊繳這筆所得稅,往後再從遺產總額扣除.總算有解,他們放下心中大石. 在這個事件,如果最後還是有人不同意動用遺產來抵稅,就會因為沒有現款繳稅而被處罰緩.但是,事情如果發生在日本,依其民法規定,遺產雖是[共有],但是要過半數同意即可.所以,我認為,我們的民法第115條也可以學習日本民法,把[公同共有]改為[共有]就好,這樣就不必硬是要全數繼承人同意;否則,以現在的社會狀況,家裡的兄弟姊妹可能散佈全球各地,而感情薄弱,做一件事還要全數人親自蓋章同意,談何容易? 現實中,用於抵繳遺產稅的標的物(東西),最大宗的莫過於土地和股票.20年前,財政部按造民法規定,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明文要求繼承人如果用被繼承人的土地,房屋或者其他實物來抵繳遺產稅,要準備一份全體繼承人簽章的同意書,這是[自己綁自己]. 可是,土地法相較於民法,是特別法,用土地抵繳時,應該可以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內容就是說如果用土地抵繳遺產稅時,只要繼承人過半數同意就成立. 不過,如果是其他抵繳的方式,例如用被繼承人的股票和存款來抵繳遺產稅時,還是要依照民法[公同共有],以及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由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行,增加許多繳納遺產稅的困擾.我認為,將來不如修法,簡化規則,讓大家便利可行,也可以確保國家及早課到稅.<96年6月13日>
~生活稅務與法務(實例二)~
違反公序良俗 契約無效 前一陣子的新聞說,有個小姐和小他很多歲的男子發生姐弟戀,兩人還簽婚前協議書,寫明男方必須在父親過世六個月內和她結婚,也簽了張千萬元的本票做擔保.這的協議書後來被法官認定內容違反善良風俗,無效,小姐必須歸還本票.從這條新聞可知,有些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沒有法律效力,訂了等於沒訂,民法72條就是這麼規定的. 我經手的案例,有一個年紀非常大的A先生,身家財產不少,但非常愛惜他的錢,一心想省遺產稅,所以有些財產就用二兒子和媳婦的名義買,有些則贈與給大兒子.但他怕大兒子亂花他贈送的財產,就用抵押設定,沒想到贈與五年後,大兒子意外車禍死亡. A先生贈與給大兒子的財產被國稅局查到了,於是A先生就出面主張該筆財產不屬於大兒子的遺產;A先生夫婦也不希望繼承大兒子的遺產的年輕媳婦改嫁,想出給媳婦大約2000萬元,但是媳婦寫切結書,不能要其他財產,同時兩個小孩未成年錢不能改嫁或交男朋友. 後來媳婦不認帳,主張她是丈夫剛過世時的悲痛期間,沒時間思考的情形下被迫寫下的,不但要爭取財產,也想改嫁. 基本上,A先生要求媳婦簽下的切結書違反公序良俗,無效;而且我認為,重要的不是錢,只要媳婦改嫁之後,新的家庭能善待小孩就可以了.但是A先生是個精打細算的人,處心積慮就想拿回大媳婦分到的財產. A先生一年多後又來找我,說他第二個媳婦過世,人算不如天算,因為他有些財產是用比較聽話的二媳婦名義買的,二媳婦的財產,也就是他的財產;但是,依法令規定,A先生用二媳婦名義買的財產,還是要計入二媳婦的遺產稅. 另外一個例子,有個B先生和女人搞婚外情,時間久了,女方認為這樣下去沒有保障,便要求B先生把二人一起住的房子過戶給她,但是B先生心想,只怕房子過戶後,女朋友跑了,所以要求寫下契約書,大意的是如果女方在15年內甩掉B先生,土地房屋就要歸還給他. 果然,房子過戶後的第五年,女方想結婚,另嫁他人,但B先生說得歸還房子.當時,B先生私下先拿走所有權狀,跑來我這裡,說要把房子過戶給他自己,但是辦過戶手續,除了要印鑑證明,也要取得對方同意. 我說,當初你自己同意送給她的契約約定有效,但是歸還的約定可能就被法官認定無效了,如果不好好講,硬是要自己偷偷去辦過戶的話,有一天鬧出事來,會變成偽造文書和侵權行為,對方可以提告,而且強制執行你的財產. 其實,拿走所有權狀也沒有用,因為對方可以公告遺失,一個月後就可以再申請新的所有權狀,而且這份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所以,我要他們私下解決. 從上面的例子可知,不是[白紙黑字]就一定[安啦],仍然得看內容是不是恰當.<96年6月6日>
~生活稅務與法務(實例一)~
買賣房屋產毀約 各讓一步路更寬 買賣房地產,經常發生毀約的糾紛,有時是買方不買,有時是賣方不賣,我就剛好處理過兩種情況,可以分享一下經驗: 以前,有一專賣店面的投資客,某次『趁人之危』,透過某仲介公司,向一個剛從國外回來,不懂房地產的年輕人行情卻急著需要用錢的年輕人買下店面.年輕人本以為是以市價八折賣出,後來才知道『實際』的市價更高,所以自己根本是用對折賣掉的,想毀約,但身為買方的投資客已經付了三分之一的價款. 一般來說,賣方如果違約,訂金要加倍償還給買方(依民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契約因為可歸責於接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契約時,當事人應加倍償還其所受的定金,實務上,買賣契約的內容也大多這樣規定).雙方因此扯出很大的糾紛,但投資客又不想對簿公堂,找上也開仲介公司的我. 我不諱言,這個投資客的行為有點可議.一來,賣方因為家裡出事,才會急著賣屋籌錢;二來,他沒有房地產交易經驗,所以聽信某仲介的說法,在無知的情況下以低價出售.從民法第74條可知,乘他人急迫ˋ輕率或沒有經驗,而給付財產,或做出給付的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可向法院聲請撤銷這項法律行為ˋ或減輕給付的程度. 我找了那年輕人來,了解他的想法.他說,頂多返還原價金,不然,就要以實際八折出售.原本,那個店面的公平市價是1.3億元,但某仲介公司當初爲了好賣,說成8000萬,以八折計算約6500萬元,其實只是原市價的對折而已.經我協調之後,投資客和年輕人以1億元成交. 另外一個是買方違約的例子,發生在2003年,有一個投資客訂下東區一間市價1億元的房子,但是過不久,SARS疫情爆發,房價一夕下跌,他很恐慌,怕他變成金資的無底洞,就不想買了.但他當初以為這個交易有利可圖,所以預付2500萬元的高額訂金.這下麻煩了,這麼高的訂金若被賣方沒收,非同小可. 但是賣方的態度很堅決,事情又鬧到我這裡來.我向賣方分析利弊得失:首先,如果沒收訂金,必須申報所得稅;再者,如果上法院,也不見得會判他可沒收全數訂金(違約金過高者,得請求法院酌減);要是打請官司來,2500萬元的所得,依稅率40%計算,就要先繳1000萬元的稅;假設官司打輸,法官判他只能沒收1000萬元,之後要辦理退稅更麻煩.所以,賣方終於同意買方可以不買,把事情『喬』定. 最近二年,房價高漲,店面增值速度很快,前不久,這個賣方託我幫他賣掉上面這個店面,賣到2億元高價!所以說,有些事情,誰輸誰贏,其實很難講,如果能用善良的心去多替對方想,說不定有意想不到好結局.